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77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王兴寨村刘家畈45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未申请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证件的情况下,租用本市黄江镇宝山社区芙光科技园旁边一铁皮棚,聘用吴某某、王某甲、聂某某等人在该铁皮棚内从事五金电镀生产,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管道排放到厂外。2019年7月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检查,由广东省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直排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化验,经监测,按《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评价,该直排口外排废水监测因子中总铬超标45.4倍,六价铬超73.8倍、总锌超146倍。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