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工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山市南头镇**公司共盗窃2次:
1、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车间盗走**霜161瓶、**面膜100片、**乳50g 35瓶。
2、2019年10月1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公司**车间盗走**面膜1164片、**面膜1731片。随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T**小轿车搭载王某某将部分赃物放置该车后备箱运送出厂时被值班保安员拦截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抓获,并缴回上述赃物,上述被盗产品出厂价共价值人民币848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