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3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召县**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3月1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1,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4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2,又名王某2, 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4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3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王某某2、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因口角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约定打架,王某1召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1、赵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王某某1召集被告人姬某某1、焦某某、王某某2等人,聚集到南召县乔端镇白河社区广场,因胡某某辱骂焦某某,焦某某与胡某某发生打架,进而双方发生殴斗。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均参与了打架,在此过程中张某某1、赵某被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1、张某某1、王某1、赵某、闫某某、张某、代某、王某某3、李某、李某某2、张某某2、谭某某、姬某某2等的证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组织多人斗殴,被告人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积极参加斗殴,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1、姬某某1、焦某某、胡某某、王某某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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