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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路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麟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2003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麟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路某某商议携带100元面额假币采取外出购物消费的方式使用假币。2020年6月15日,两人驾驶临牌号为甘*****的荣威牌SUV先后流窜至甘肃省灵台县和陕西省麟游县境内使用假币5次,2020年6月15下午麟游县公安局接报警,两亭派出所民警联合交警在244国道水磨沟路段将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将两人抓获,在其驾驶的车辆靠枕内查获尚未使用的号码一致的100元面额人民币共189张(号码E5N6946031),经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某某来到甘肃省灵台县县城,路某某在街道摆摊卖菜的多某某处购买土豆8斤,路某某交给多某某假币100元,多某某给路某某找回90元;

2、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某某来到甘肃省灵台县县城,路某某在味霸烤鸡店购买烤鸡1只,路某某交给店主苏某某假币100元,苏某某给路某某找回40余元,后苏某某发现是假币,将假币撕碎扔掉;

3、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某某来到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西坡村境内,路某某到公路边的子龙商店购买好猫牌臻品香烟1包,路某某交给店主白某某101元(含假币100元),白某某给路某某找回90元,后白某某发现100元人民币是假币,追出商店后发现路某某乘坐银色SUV向南驶去,遂打电话报警;

4、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某某来到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境内,王某某到公路边的宏发劳保商店购买黑兰州香烟1包,王某某交给店主任某某假币100元,任某某给王某某找回82元;

5、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某某来到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水磨沟村境内,王某某到公路边的丽屏商店购买黑人牌牙膏1支,王某某交给店主周某某假币100元,周某某给王某某找回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袋2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闫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任某某、周某某、苏某某、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凤翔县人民银行假币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及车辆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及车辆行驶记录仪内存卡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路某某携带假币194张共19400元外出使用,数额较大,案发时已使用假币5张共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王某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路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塑料袋两个,光盘六张,内存卡一个;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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