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里**,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 年5月9日至5月23日止)。同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街**号楼**单元**号,采用撬锁等方式,窃走李某某家中次卧大衣柜内的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17时至21时间,在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采用撬锁等方式,窃走被害人潘某某家中卧室床头柜内22K金元宝5件,足金挂件1件,足金手链1件,足金戒指1件,足金石榴石手串1件,和田玉挂件2件,经鉴定,总计价值20613.6元人民币。后被查获,盗窃物品起获已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上述金银首饰等;2.书证:交易记录、购物小票及物证照片等;3.证人丁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及车辆行驶轨迹光盘、截图材料等;9.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报案材料、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及案款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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