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16,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村**庄62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害人王某乙购买电线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负责**B区16号楼电线线路的安装。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欲盗割电线,便到蒙城县城关镇**B区16号楼,将该栋楼已经安装没有使用的电线和电缆剪掉,并分割成小段用工具包运送到车里。后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将电线和电缆线外皮剥去,把铜线卖给蒙城县城关镇老家和楼院内王某丙废品收购点,获取赃款3000余元。后王某某家人代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各项损失23000元,王某乙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线的价值鉴定;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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