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091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5日、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62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涡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城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款23.8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2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送达了(2017)皖1622执1331号执行通知书,2018年4月1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又向王某某送达了(2017)皖1622执1331号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但王某某及涡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均未执行,并将豪沃牌T5G货车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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