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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罪)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于同年8月23日、11月7日二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23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取得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现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贷款,通过虚构购销合同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以嘉兴市*利贸易有限公司向嘉兴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东贸易有限公司购货的名义,骗取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00万元,上述贷款因被告人王某某及保证人均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共计130万元无法收回。

2、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取得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现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通过虚构购销合同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以嘉兴市*东贸易有限公司向嘉兴市*嘉贸易有限公司购货的名义,骗取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0万元,上述贷款因被告人王某某及保证人均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共计50万元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支付委托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部分保证人还款协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司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悦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三册和证据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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