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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禹州市浅井镇**村。因涉嫌骗取贷款,2019年5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向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龙信用社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承包工程需购买车辆为由,取得贷款人民币90万元。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向该社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做中药材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取得贷款人民币90万元。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向该社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购买中药材为由,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贷款人民币270万元,偿还前两笔贷款后结余资金自用。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向该社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还贷为由,取得贷款人民币270万,偿还之前贷款,贷款期限二个月。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向该社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还贷为由,申请贷款人民币27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2018年11月30日,该社将该款发放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将其中268.1万元转走挪作他用。造成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损失人民币26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星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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