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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现住河南省舞钢市**街道****号楼**号,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舞钢农商银行)虚构贷款用途,采取提供伪造的其与舞钢市汇丰炉料经销有限公司之间的《废钢买卖合同》及冒用杨某某名义作为担保人等手段,在该联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本人使用2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剩余300万元贷款借给李某某使用。截止案发尚有500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利息清偿至2010年12月29日。2014年6月16日,李某某代替被告人王某某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500万元贷款的相关资料;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收款收据;舞钢市宇彤工贸有限公司、舞钢市汇丰炉料经销有限公司、舞钢市辉腾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2、证人邢某某、杨某甲、杨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秦某某、关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贷款用途,并以虚假的担保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检察官助理:郑垒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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