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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王健,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6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29日执行期满;因骗取贷款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健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健为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王健之弟)实际控制人。被害单位深圳南山**村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大厦。

2014年1月,被告人王健到**银行申请贷款,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成功。为从**银行申请到贷款,王健经温某某(已判决)介绍认识声称有房产可提供抵押担保办理贷款的袁某某(已判决)。2014年5月,被告人王健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兴**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屈某某处借走兴**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公章,以**公司、兴**公司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袁某某则提供惠州市惠东县平山红光莲花地猪仓地段万隆新城**商铺房产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014年8月26日、27日,**银行分别发放贷款1000万人民币给**公司和兴**公司,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2000万元人民币分别转入袁某某、温某某、肖某某等人控制的多家公司。2014年8月28日,**银行发现袁某某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均为虚假,陆续向袁某某追回人民币751万元,目前**银行仍损失贷款本金1249万元人民币。

2017年4月18日,袁某某因本案中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王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豪景苑**家中与其通电话要求配合民警工作后,王健主动返回家中被民警带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告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银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证明书、金融许可证、**银行进账单、借款借据、入账通知单、客户授信申请表、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权证、抵押证明、贷款合同、承诺书、借款合同、房产租房合同、**公司、兴**公司、河源市**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材料、**银行贷款相关合同、汽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深圳前海法院民事诉讼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温某某借款合同、涉案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王某乙、温某某、肖某某、王健、唐某甲、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位委托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健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温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和入所视频光盘两张、工商银行流水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被告人王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健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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