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武陟县**镇**街**号院。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上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另案处理)在武陟县**镇**村北**河道内采沙。武陟县河务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王某某等人仍继续开采。后王某某等人将非法获取的河沙全部用于**小区建设,累计销售沙款共计1186908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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