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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太和县**镇**段开采河沙。经鉴定,王某某非法开采河沙价值人民币236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村委**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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