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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系靖远**砂石料厂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靖远县********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铲车、翻斗车等工具擅自在靖远县**镇**村**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累计采砂共计25301.8m3。经靖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靖远县**镇旱砂河毛砂单价为10元/m3,王某某采挖砂石共计价值253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承菊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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