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老六,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8年7月25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月23日退回庆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开采砂石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其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己所有的钩机、采砂船、翻斗车等在庆安县久胜镇鲜丰村呼兰河内非法开采大河混砂4万立方米。经勘测,被告人王某某采挖出来的砂石现存量为23146.7立方米。经庆安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涉案金额为925、868、00元,案发后庆安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了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
2、庆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黑龙江陆贰伍国土资源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勘
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证人佟某某、郭某某等12人证言;
4、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河道采砂准许证发放情况说明;
6、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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