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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颍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村**庄台**号*户,住颍上县**镇*****期**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12月份期间,王某甲到王某乙等人的非法采砂泵船上接驳黄砂共900吨,以每吨25元价格运到颍上**桥附近码头,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黄砂价格进行认定,2018年10-12月间黄砂每吨价值80元,王某甲非法运输盗采的总价值为72000元,王某甲运输获利7000余元。案发后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甲供述、同案犯王某乙供述;

3.​ 鉴定意见:李某某等人非法盗采黄砂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禁采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本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颍上县**镇*****期**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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