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沂南县孙祖镇芦山村二组131号。2019年8月26日因非法采矿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沂南县**镇**村盗采河砂。经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勘查,盗采河砂1764.15立方米,价值13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5392****;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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