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商城县城关镇**商城小区(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18年9月26日被商城县林业局罚款16308元,并限期恢复原貌;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18年11月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伙同梅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或单独在商城县境内采麻砂后销售获利。经鉴定和计算,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开采麻砂价值766515元。
1.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雇请黄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商城县**街道办事处一自留山和村集体的山上开采麻砂。该起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后,商城县林业局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对王某某罚款16308元,并限期恢复原貌。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处挖方量为3908.0立方米,价值156320元。
2.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商城县**街道办事处马岗村余某某家的自留山,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开采麻砂,2018年10月24日,王某某雇请的挖机再次在该处开采麻砂,并联系车辆拉麻砂,当晚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处挖方量为1081.0立方米,价值43240元。
3.2019年农历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梅某某、吴某某先后两次在商城县**街道办事处一自留山上开采麻砂。吴某某负责联系拉麻砂的车辆,梅某某提供挖掘机,王某某负责寻找开采地点并协调与山主之间的关系,王某某的儿子和梅某某的儿子均在现场帮忙。后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对王浩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罚款810元,王某某赔偿山主3000元;后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又在该处开采麻砂,事后王某某补偿山主2万元。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处挖方量为2552.1立方米,价值102084元。
4.2019年,雷某购买了商城县**乡一处自留山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处开采麻砂,雷正雇请挖机于2019年4月12日夜晚至13日凌晨挖麻砂。该起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500元(未送达)。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地点采挖方量1601.4立方米,价值72063元。
5.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盗采麻砂牟利,并约定每车砂提成250元至300元,其余归王某某所有。于2019年4月18日,王某某找挖掘机并联系的车队在商城县**乡盗采麻砂后售卖。本起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未送达),,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地点挖方量4406.5立方米,价值198293元。
6.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挖掘机,吴某某联系拉砂车辆,其一伙人在商城县**乡盗采麻砂并售卖,后因他人前来制止,其一伙人方才停止,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地点挖方量71.4立方米,价值3570元。
7.2019年7月8日至10日夜晚,梅某某在事先征得赵某某同意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商城县**乡盗采麻砂,梅某某提供挖机。该起被商城县公安局查获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梅某行政拘留十天。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该地点挖方量545.1立方米,价值27255元。
8.2019年5月份,梅某某以每车800元的价格购买商城县**处理场扩建和修路时挖出的麻砂,后梅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麻砂销售给他人获利。王某某在现场收钱并负责指挥,吴某某联系部分拉砂车辆,并负责挖机,两晚倒卖麻砂约70车,非法获利10万元。该起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参与拉麻砂的司机等人均予以行政处罚。
9.2019年5月份,吴某某购买了**乡一村的自留山,后于一天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及吴某某各自联系车辆,梅某某负责挖掘机,三人合伙在该处盗采麻砂。经鉴定,该处开采麻砂方量为344.4立方米,价值13776元。
10.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禁令擅自雇请他人驾驶铲车在河南省商城县**镇开采河沙,并联系李显家等人的车队来拉河沙,后两辆装满河沙的车被群众拦下。经鉴定开采河沙554.6立方米,价值49914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城县**商贸城小区门口中被商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公告【2017】21号公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及商城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关于商城县公安局询问麻砂价格的回复、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认定的批复、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盗采麻砂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吴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技术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麻砂,价值7665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共计1810页,鉴定报告1册计120页及单行页5页,共计1935页;
3.证人名单1份;
4.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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