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给邢某某、董某某家耕地旱田改水田为由,擅自在洮南市**镇**村**屯内非法开采砂石,以开采的砂石作为旱田改水田的费用,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出具的洮南市**镇**村王某某砂堆堆放量勘测报告认定:王某某砂堆堆放量9412.42立方米,其中混砂量1026.39立方米,砾石量6441.15立方米,细砂量944.88立方米,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41,34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邢某某、董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5月27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