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委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代表,住临沂市兰山区**大厦**号楼**室。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为掩盖,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星期九生态园”院内开采建筑用灰岩矿,并出售牟利。开采的建筑用灰岩价值共计1101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董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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