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管理兰陵县**采石厂期间,越界开采灰岩矿资源25.94万吨,价值共计440.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