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林场委**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工人。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 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为收割自家的位于穆棱林业局双宁林场施业区73、 74 林班内农田地里的黄豆,因雇佣的收割机车体大无法通过自家的农田地,便用油锯放倒根径20-30公分的椴树2株,根径22公分的柞树1株,根径30公分的枫桦1株,根径26公分的榆树1株,并将放倒的树木截成短段丢弃在道边的林内。后被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扣押的木材清单及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的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赵某某、丁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报告书;
6. 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林场委**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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