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靖某某蒙江乡乡直委,现住靖某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刀锯及油锯作业方式,将其买断的位于2012年蒙江乡林相图32林班107、109小班林地内的114株天然树木砍伐,其中包括国家二级珍贵树种黄菠萝2株、水曲柳4株,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潘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4.靖某某林业调查规划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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