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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小河镇****。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申报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弯把锯等工具将其后院村集体所有的樟树伐倒。2014年6月17日,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倒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3.2953立方米。

2014年7月15日,信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本村小组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5、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海

2015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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