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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号,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11月16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为在自家自留山(位于**镇**村**组境内的**山岭)上栽植油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将上述山场内的一株双杆樟树伐倒,后就地加工成规格不一的21筒樟原木,后因群众举报而逃离现场。

经浏阳市种苗管理站检尺、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换算,案发现场遗留的21筒樟原木计材积0.74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494立方米;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砍伐的双杆樟原木,树木髓心树龄分别为21+1年、23十2年,属樟科樟属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5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将涉案的21筒樟原木、作案工具油锯1把依法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林权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徐某某、梁某丙、曾某某、梁某丁、吴某甲、吴某乙、罗某某、梁某戊、周某某、梁某己、黄某某证言;3.报案人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鉴定意见书、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坦白,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7月6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8050****)。

二、移送案卷材料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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