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王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7********,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雅安市雨城区****村。20194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局刑事拘留,同年528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雅安市经开区先后三次盗伐桢楠树9株,并雇请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销售给罗某某、李某某,并获取违法所得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2株,并雇请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3000余元,陈某某收取运费500元。

2.2019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3株,并雇请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2000余元,陈某某收取运费500元。

3.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盗伐桢楠树4株,并雇请陈某某驾车将桢楠树筒运至雅安市雨城区出售给罗某某、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2000余元,陈某某收取运费500元。

2019年4月26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在李某某家中依法扣押从王某某处收购的桢楠树筒25筒。

经检验,以上被采伐的9株桢楠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3.2532立方米。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  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