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家住赣州市****区**号,工作单位: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物业服务部。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 年12 月18 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受信丰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兰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在该公司位于信丰县铁石口镇乙口村雷公山煤矸石矿点务工。为开采煤矸石,王某某经兰某某指派,于2017 年11 月初至2017 年12 月2 日、2018 年8 月16 日至2018 年8 月19 日期间,先后二次在未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关采挖、移植樟树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挖机在该公司所租赁的信丰县铁石口镇乙口村雷公山小组村民刘某某等人的“社官前虎形”山场及刘某甲的“社官前”山场,采取削枝截尾的方式采挖樟树16 株,其中13 株移植至信丰县铁石口镇乙口村雷公山小组山塘尾地段;3 株移植至刘某某等人的“社官前,虎形”山场塘头上。经鉴定,上述被采挖移植的16 株樟树均属香樟,其中10株萌芽条成活,6株无萌芽呈枯死状态;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11. 601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16 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2.本案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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