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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王某某,女,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村中心区****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从芒市至昆明A67110号航班在芒市机场办理安检手续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块疑似犀牛角的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犀牛角物种为奇蹄目犀科白犀属白犀(Ceratotherium simuum),保护级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I,净重7克,价值为人民币175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出于自用目的,欲将查获的犀牛角从芒市乘坐飞机运输至天津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连文

2020112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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