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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曾某某(另案处理)未提供木材采伐、运输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四轮拖拉机帮助曾某某运输其从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采伐的樟树。为避免运输樟树被查获,曾某某使用黑色塑料遮阳布将樟树遮盖,并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待天黑后运输。被告人王某某在曾某某指引下将樟树运输至**镇**村村委旁路边卸下,从曾某某处得款150元。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镇**村岩下“石鼓山”山场、“岗仔”山场被砍伐的林木为樟树,起源天然。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承诺补植复绿,并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生态修复协议、异地造林修复实施方案、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巫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樟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

2.侦查案卷壹册14页,检察卷壹册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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