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3********,回族,初中文化,原系**村村长,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乡**村**巷**号独楼**号。1986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1988年6月22日,因犯流氓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判余刑十年一个月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99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一百万元个人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价值一百万元的个人财产,罚金二百六十万元。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200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村长期间,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表决的方式,将**村**队集体土地57.7亩,以每亩地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利461.6万元,后用将该款给三工村一队村民发放生活补助、支付电费。
2、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村长期间,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表决的方式,将**村**队集体土地60亩,以每亩地7.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疆**有限公司,获利435万元,后用将该款给**村**队村民发放生活补助。
3、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村长期间,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表决的方式,将**村**队集体土地206.3亩转让给新疆**有限公司,获利1495.675万元,后用将该款给**村**队村民发放生活补助。
4、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村长期间,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表决的方式,将**村**队集体土地15亩转让给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利129.5万元,后用将该款给**村**队村民发放福利、支付电费、维修水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协议书、收据、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有限公司、新疆**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村会议记录、合作解散协议、转让费发放表等;
2证人王某乙、马某甲、丁某某、马某乙、苏某某、杜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马某丙、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39亩,非法获利2521.77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郁林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