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9年11月4日被中国共产党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涟江街道工作委员会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时间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非法行医,并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2015年5月20日、2018年9月5日三次被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舒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满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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