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20年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邳州市运河街道东方花园小区东门北侧一门面房开立诊所行医。2012年1月6日、2012年6月20日分别被邳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王某某继续在上述场所行医,2018年10月29日再次被邳州市卫生部门查获。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侯国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自首、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件材料3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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