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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仍于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本市盘龙区**村**组**号开设诊所开展非法诊疗活动。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盘龙区**村**组**号诊所正在为两名男性病人进行诊疗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处方单68张、50元人民币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3.证人王某甲、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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