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社区**组。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电话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行医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刘某某家中为感冒的梅某某看病。王某某未作皮试便为梅某某静脉滴注了“青霉素”、“清开灵”、“头孢”等药物,当日16时许,梅某某身体不适,后经尚嵇镇卫生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不排除梅某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急救病历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1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