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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黄石港区**路**室家中为被害人陈某某鼻部注射玻尿酸进行隆鼻塑形手术。在注射过程中,陈某某左眼感到不适,术后当即出现恶心头疼、视物模糊、眼部皮肤红肿等症状,王某某紧急处理后仍不见陈某某情况好转,随即将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某某经诊治,于2019年3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鼻部注射操作并发症、眼缺血综合征(左眼)、眼动脉不全栓塞(左眼)、眼球内萎缩(左眼)。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眼视力盲目3级,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伤残等级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王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王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历、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为他人注射玻尿酸导致他人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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