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市场**卡铺位。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伟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前提下,在开平市**镇**市场**卡铺位非法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6年4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开平市卫生健康局(原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后两次以非法行医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开平市卫生健康局查处。同年12月17日,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开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同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视听资料;
4.物证;
5.相关书证:卫生行政部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润燕
检察官助理:谭嘉娉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卷、光盘1个;
3.涉案物品:药械1箱、压缩机1台(暂存于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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