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进行非法行医,于2011年8月1日和2015年9月21日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使用针灸给患者王某甲进行诊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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