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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天静街道*****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27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进行非法行医,于2011年8月1日和2015年9月21日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使用针灸给患者王某甲进行诊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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