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深州市**镇**村人,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高级主任,捕前住衡水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高级主任,其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11月24日、12月16日、12月27日先后4次通过微信(账号系其手机号码,即1800318****,昵称:“我相信”)聊天和微信红包转账交易(共680元)向微信昵称为“话单、林哥”(林某某另案处理)的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在当日收到对方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王某某接收涉案信息的QQ邮箱169354****@qq.com),四个邮件标题分别为“衡水车主31000户”(邮件内容包含车主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车品牌、车驾号、发动机号、登记时间等信息,共计约31000条)、“河北衡水信用卡客户40000户”(邮件内容包含持卡人、联系方式、信用卡、等级、信用卡额度、币种、取现额度、审批通过日期、账单邮寄地址,共计约40000条)、衡水储蓄卡43000户”(邮件内容包含开户银行、联系人、手机、开户日期、卡号末4位、活期金额、存款利息(%)、结算日期、存款类型、开户地址等信息,共计约43000条)、“河北衡水商保46000户”(邮件内容包含险种、投保公司、险种类型、周期、缴费、投保人、手机、地址等信息,共计约46000条),共计约16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邮箱信息截图、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据信;
2证人韩某某、候某某、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世辉
检察官助理:张 尧
2017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与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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