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国道**大街**号,2020年07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07月23日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至2020年07月16日,王某某在没有办理销售、储存成品汽油证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厂县**镇二里半村其租赁的院子内,将一辆报废厢式货车(津A******)改造为油罐车,多次购买大量95号汽油,储存在油罐车中,并安装加油设备对外销售,期间雇佣工人刘某某(另行处理)负责为车加油并收取油款,截止至案发销售金额9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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