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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彩票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亚市海棠区从事“七星彩”、“排列五”私彩贩卖活动。王某某先后通过下线钱某某、高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贩卖私彩,经鉴定,王某某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 344277元,获利人民币103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军

书记员:李志娇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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