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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玉城街道县西巷59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人民币8万余元并转投至上家,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其中,接受余某某投注人民币7万余元,接受张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余元,接受肖某某投注约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坎门一中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现金交款单、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郑某某、方某某、颜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询问同步录音录像、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172页,取保候审材料3份,现金交款单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王某某预退赃款2000元暂存于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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