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1********,土家族,小学一年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住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受“兵兵”(身份不明)雇佣,驾驶鄂QD****黑色东风SUV,将南京(炫赫门)假香烟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运输至浙江省临海市。5月4日上午,王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台金高速仙居出口时被仙居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扣押南京(炫赫门)香烟三十箱共计2249条。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35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车辆及香烟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清单、仙居县公安局及仙居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烟草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为获取运费而为他人运输假冒伪劣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镇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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