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2019年3月18日,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衡水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三河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4月14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日,我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2日,我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底至2018年8月份左右,在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庄村、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村及该村村北空地等处,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存储、销售汽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1000元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7、8月份期间,在三河市高楼镇黄辛庄村村口,被告人王某甲向管某某销售汽油人民币2000元左右。
二、2017年4、5月份期间,在三河市高楼镇***村村南路口,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乙销售汽油人民币400元左右。
三、2017年上半年,在三河市高楼镇***村村口,被告人王某甲向李某销售汽油人民币700元左右。
四、2017年年底,在三河市高楼镇***村村北空地内,被告人王某甲向张某、王某丙销售汽油人民币33900元左右。
五、2018年8月份左右,在三河市高楼镇***村村北空地内,被告人王某甲向刁某某等人销售汽油人民币3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贰册。
3.笔记本壹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