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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社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其经营的**物流公司接收来自广东省汕头市的20箱假烟,准备经广州物流园运往到外地。12月5日10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联合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花都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起获并扣押违法卷烟苏烟(五星红杉树)100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价值人民币2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扣押的1000条伪劣香烟、2部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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