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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30日批准,于次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开办fwgo.net、winkcloud.me和ppop.club网站,租用国外服务器搭建VPN,未经国家信息产业部门许可,擅自经营VPN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售卖VPN服务使用本人支付宝账号收款,后因支付宝账号被投诉,不能正常收款,遂通过番茄云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款。2020年4月23日,番茄云平台被关闭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本人和郝某某支付宝账号收款继续售卖VPN,再次被投诉,又通过paytaro第四方支付平台收款,继续售卖VPN服务。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潜山市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翻墙产品服务,仍拒不改正,于2020年8月16日新开办www.wangyiyun.men网站,继续售卖VPN服务。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开办的fwgo.net、winkcloud.me和ppop.club和www.wangyiyun.men网站,合计注册用户达2691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5641.55元,违法所得为90641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潜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5641.55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波

检察官助理:操叔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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