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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在北京市朝阳区低价从小区居民手中收购从医院开出的真药,并高价出卖,非法获利5万余元人民币。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54类药品共计880盒。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黑庄户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药品等;2.书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倩

202042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附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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