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饶平县建饶镇经营**加油站,非法买卖成品油,2013年4月份至2015年3月份,2019年9月1日至9月27日期间非法出售汽油数额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扣2台加油机及7827升汽油(折算价值人民币5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加油站记账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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