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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路**院**单元**室,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柴油后,多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金元宝市场附近“汉拿商砼”废弃搅拌站的仓库内,利用牌照号为冀J****3的油罐车非法销售成品柴油。经查实,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柴油销售金额累计约71950元左右。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滨海新区塘沽工农村“汉拿商砼”废弃搅拌站内被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其非法获利10000元。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冀J****3油罐车内的液体中检出柴油成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冀J****3油罐车内的柴油闪点(闭口)为6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刘某某、车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

4、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信、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5、检验报告;

6、电子证据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032****)。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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