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铜仁市碧江区非法销售卷烟,共计金额414765元。
2.2020年1月12日,在铜仁市碧江区**道**号滨江印象泓鑫名车汇门口,铜仁市碧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被告人王某某的贵DS****轿车上及顺丰快递包裹中查获117条高档卷烟。经检验,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达10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626****。
2.卷宗2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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