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路**花园门口的**号门面经营“**商行”商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通过在微信平台上购买卷烟和推销人员上门推销购买卷烟,然后将购买的卷烟在自己所开“**商行”进行销售,2018年11月2日,王某某因无证销售烟草制品被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月8日,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在其店内现场查获卷烟377.9条,涉案金额达到113729.19元。经鉴定,其中假烟119.6条,价值62030元,正品卷烟258.3条,价值51699.19元。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刑事照片等证件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717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